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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明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案件管辖范围返回公告列表 >>

2016-04-02

为认真贯彻落实《陕西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办法》(陕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85 号)要求,进一步规范我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案件办理,明确案件管辖范围,经市政府同意,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下发了《关于明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案件管辖事项的通知》,对全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案件管辖权重新做出调整规范,方便当事人就近、就地维权。

《通知》中明确了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主要负责:市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含安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安康瀛湖生态旅游区管委会)发生的劳动、人事争议; 驻安部队师级单位发生的劳动、人事争议;汉滨区范围内中、省驻安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发生的劳动争议(不含分支机构); 在市工商行政部门(不含分局)进行工商登记的企业与劳动者之间在汉滨区范围内发生的劳动争议; 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由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处理的其他争议。

县(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主要负责:除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的仲裁案件外,发生在本县(区)范围内的劳动、人事争议;(安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安康瀛湖生态旅游区范围内发生的劳动争议由汉滨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本县(区)范围内中、省驻安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设立的分支机构发生的劳动争议;同时有多个被申请人,且被申请人中既有属市仲裁委员会受理范围的,也有属县(区)仲裁委员会受理范围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县(区)仲裁委员会受理;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根据工作需要指定受理的劳动、人事争议。

《通知》将于4月1日起执行,在此提醒广大劳动者,在申请劳动人事仲裁时,请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具有案件管辖权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以免出现增加维权成本,延误维权时间的情况。(文章来源:安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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