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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阶段性降低失业、工伤、生育三项社会保险费率返回公告列表 >>

2016-05-18

5月18日,省人社厅召开新闻媒体通气会,通报我省阶段性降低失业、工伤、生育保险费率政策,并接受媒体采访,就有关政策进行深入解读。
按照人社部、财政部《关于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36号)要求,为降低企业成本,增强企业活力,经省政府同意,由省人社厅、省财政厅、省地方税务局联合印发了《关于阶段性降低失业、工伤、生育保险费率的通知》,决定从2016年7月1日起阶段性降低全省失业、工伤、生育三项社会保险费率,预计可降低企业成本约32.5亿元。
失业保险。全省统一将失业保险费率由国家规定的2%降至1%,其中:用人单位缴费比例由1.5%降至0.7%,个人缴费比例由0.5%降至0.3%。期限为2016年7月1日至2018年6月30日。
工伤保险。各地在继续落实人社部、财政部《关于调整工伤保险费率政策的通知》和省人社厅、省财政厅《转发人社部、财政部关于调整工伤保险费率政策进一步加强基金管理的通知》规定费率的基础上,根据2015年底各统筹地区工伤保险基金结余情况,再进行分类调整:1、基金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在25个月及以上的统筹地区,在行业基准费率的基础上下浮30%。期限为2016年7月1日至2018年6月30日。2、基金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在25个月以下的统筹地区,按照国家和我省浮动费率政策执行。3、陕西煤业化工集团、中铁一局集团、陕西省电力公司、陕西西延铁路公司等工伤保险省级统筹行业,其工伤保险费率由省人社厅、省财政厅按上述规定审核批复后执行。
生育保险。各地要继续严格落实人社部、财政部《关于适当降低生育保险费率的通知》和省人社厅、省财政厅《转发人社部、财政部关于适当降低生育保险费率的通知》规定费率。基金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超过9个月的统筹地区,须将费率调整到0.5%以内,并在此基础上下浮50%。期限为2016年7月1日至2018年6月30日。
据悉,我省从2014年7月1日起,已率先在全国将失业、工伤、生育保险费率降低一半,2016年6月30日即将执行到期。该项惠民政策实施以来,共降低企业成本38.8亿元。其中,失业保险费率,由原3%降至1.5%,比国家规定的费率低0.5个百分点,两年来,共减轻企业和职工负担约30亿元。此次全省失业保险费率统一在2014年已降1.5个百分点基础上,再次降低0.5个百分点,由现行的1.5%下降至1%,降费后,全省失业保险费率为全国最低。此次阶段性降低全省失业、工伤、生育三项社保费率,预计可降低企业成本约32.5亿元。
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率,是促进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的一项重要举措。文件要求各市(区)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严格落实政策,夯实工作责任,真正支持企业发展。要加快实施社会保险全民参保登记计划,全力做好参保扩面工作,实现各类人群全覆盖。要加强社会保险基金征缴,做到应收尽收,确保参保人员各项社会保险待遇标准不降低和待遇按时足额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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